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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立院初審 建築耐震能力不符規定最高罰30萬
文章来源: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5090338-1.aspx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9日電)0206花蓮地震造成嚴重傷亡,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有耐震疑慮的建築物應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違者最高處新台幣3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內政部次長花敬群、營建署長吳欣修列席。最後內政委員會召委、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洪宗熠說,本案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朝野協商。

行政院提案指出,民國105年2月6日高雄美濃發生芮氏規模6.4強震,造成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共117人罹難、551人受傷,各界建議應強化建築物設計審查及施工勘驗制度;今年2月6日花蓮強震後,民眾普遍認為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與改善,必須加速進行,因此提出修法。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的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若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違者可處建築所有權人、使用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得連續處罰。

初審條文增訂,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的結構、設備、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應由起造人另委託經地方政府指定及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機關、法人、學校或團體進行審查,以借助第三方專業能力,提升建築管理效能。

條文明定,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應由縣市主管建築主管機關指定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機關、法人或團體勘驗合格,出具施工勘驗合格證明文件後,才能繼續施工;最後在申請使用執照前,也須先經竣工查驗合格,以落實建築工程三級品管。

另外,考量公共安全,初審通過條文也強制實施建築管理前的建築物,若是供公眾使用,且一定規模以上、有營業使用事實者,應申領使用執照,若未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可處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逐條審查時,有立委對「一定規模」以上建物有疑慮,認為規範太過模糊。花敬群會後受訪時表示,低樓層或小型建築物的結構安全基本上相對不易有問題,建物要到一定程度以上,才可能會有軟弱層等問題,內政部會再找業界、公會及地方政府討論,「有共識才往前走」,並透過施行細則規範。(編輯:蘇志宗)10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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