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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13日電)台北市消防局今天表示,「台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11月24日上路,未來北市大型群聚活動須檢具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計畫,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消防局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台北市議會去年12月22日審議通過「台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經函送行政院核定後,於今年5月24日公布,預計6個月後於同年11月24日實施。
「台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條文共15條,消防局說,未來在台北市辦理大型群聚活動要申請安全管理等,都須依上述條例辦理,透過強化安全管理以降低大型群聚活動發生災害的可能性。
消防局說明,未來依規定,每場北市活動聚集人數估超過1000人,且持續2小時以上者,像是體育活動、演唱會、博覽會及燈會等商業活動,都需依上述自治條例第4條,檢附相關文件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許可。
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科長陳政維告訴中央社記者,北市府審查機關共計8個,審查項目包括活動交通、消防、衛生及環保等,舉辦活動者可向各主管機關遞件申請,但若像是私人商業單位則可向消防局申請。
此外,依自治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消防局表示,在原核准建築物用途內使用,應依相關法令執行不適用本自治條例外,北市民俗遶境、大型宗教慶典或依類似活動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辦理的活動,以及婚喪禮、國家慶典、選舉活動等都可排除。
消防局提醒,未來符合規定者,卻沒有在期限內向北市府申請許可,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活動前投保足額公共意外險,也須於期限內將證明文件一併檢附,違者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活動中也需配合相關單位稽查,規避、妨礙或拒絕者,將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可要求主辦單位中止活動。(編輯:李亨山)10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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